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股东没参与公司经营一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外不负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的,可能会形成人格否认,股东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1、公司章程有规定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后,注销原股东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可以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6、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融资的特点
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不可以。股东权利由法律规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拥有以下权利:
1、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股东有权按照其参股比例得到公司分配的股息以及红利;
3、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
4、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股份,比如转让、赠与或者买卖。
公司回购股权有什么方式
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包括两种,即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一)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议事项,对该事项持否定意见的股东,有权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让公司按适当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异议股东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拥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没有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二)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和公司意见不一致的,那么可以起诉公司,让公司买回股权,股东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当天开始,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