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融资的特点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企业为筹集所需资金,以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通过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它具有以下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或个人,其销售和赎回是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投资方式很少涉及市场操作,一般不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很少涉及债权投资。投资者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权利。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
3、投资者一般投资私营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的公司,不会涉及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倾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出稳定现金流的成型企业。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通常只能通过兼并收购时的股权转让和IPO才能退出。
7、资金来源广泛,包括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战略投资者等。
1、公司法全体股东同意是具备法律效力。
2、现在绝大多数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发生变更,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则需要经过其他全体股东的同意以后才可以。具体如下所述: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1.股权代持协议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依法订立;
2.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是有效的;
3.股权代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1、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相对效力,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对抗效力和免责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股东不同意放弃股权的处理方式是,其他人并不能强迫股东放弃股权。
2、股东对其所享有的股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他人不得干涉。除非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否则股东仍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首先明确告诉大家,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