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对债权人保护的一种制度设置,在英美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是其法制传统所决定的;在成文法系国家如日本,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是以民法规定的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来进行类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是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相连接的,但是有限责任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必然存在自身的缺陷,如鼓励股东过度投资或投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不良后果,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债权人。股东是否恪守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离原则,是否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以及公司是否拥有完全的独立人格等,外部债权人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很大程度上公司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仍然支配着公司的财产,违背对公司债权人的承诺。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身缺陷必然使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本应平衡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倾斜,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义目标受到挑战。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形式上把公司与股东分离开以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