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域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域名纠纷。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是不可以买断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可以。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所以域名是可以转让注册人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域名没有注销而将其进行买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赔偿损失;构成侵权的,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权。
域名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恶意;
(2)客观上:行为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
(3)对于抢注行为人来说:其对域名及含有该域名的其他字符、文字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
(4)对于被抢注人来说:其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5)从抢注结果来看:抢注的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引起公众混淆。
在依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域名抢注会出现侵权的情况。如果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就应当认定会侵权: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侵权需要满足下面的要件:
1、你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说与你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这就像商标一样,按照公众的一般认知,他使用的域名就会被认定为是你的域名,那么就是混淆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域名权利就是被侵犯了。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侵权需承担责任:
1、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
2、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就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3、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
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
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
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
3、商业利益的影响。
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会有所增加。
4、法律体制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