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
(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通过调查公司进行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一)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产生方式不同。
专利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后,才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则不需申请,更无须授权。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
(二)专利和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不同。
专利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它具有独占性,谁首先申请专利并得到批准,谁就对这项技术享有专有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不具备这种独占性,商业秘密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只要不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同一项商业秘密,可以有若干权利人同时享有。
(三)专利和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时限不同。
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项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被泄露或由权利人自行公开,可以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也不同。
专利是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方式对专有技术实施保护的。由于保护的方式不同,适用的范围也有所区别。
1.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
2.《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著作权的取得制度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
(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也叫登记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二)事前了解商标的法律状态分别从商标的有效性、使用年限、许可情况、质押或冻结、重复转让的情况来分析
1、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在物色到心仪商标想购买的时候,应先在商标局官网上查询该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了解该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或被注销等情况。
2、查询确认商标的使用年限
3、转让商标的许可情况受让方要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在转让商标之前有无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
4、商标是否被质押或冻结转让之前,受让方需要重视转让商标是否已被质押或冻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5、商标是否已被重复转让为了骗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转让商标的诈骗手段来忽悠急于获取商标证书的受让人。因此,受让人需要调查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的真实性以及调查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官网上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