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范围:在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经商标局考核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员。
二、适用范围: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资格证书。
三、制发机关: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制作发放。
四、持证人应遵守的纪律:
(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代理。
(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三)不得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
(四)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
(五)做到文明礼貌、廉洁公正。
五、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商标代理组织对本组织内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应予登记备案,统一制订管理办法。
(二)持证人对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损毁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资格证书应到商标局进行一次注册。未经注册的资格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四)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五)对违反纪律的商标代理人,除收缴资格证书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调出商标代理组织,不再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应在调离商标代理组织时,由其所在商标代理组织收回资格证书并交还商标局。
(七)商标代理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资格证书的发放、遗失、增补情况报商标局。
(八)商标局将不定期对各商标代理组织的资格证书管理情况及持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
(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