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一)尊重在先权原则
所谓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的特点,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原则之一。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这一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的。早在《巴黎公约》中就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悸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民法的立法层面分析,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问的利益关系。
(三)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众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时,应当在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还应兼 顾权利之间的平衡,不能偏袒知识 产权而忽视公众权益,或反之。平衡原则有时很难把握,在实践中平衡原则是因时因案而异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就是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遵从社会利益原则,即 人格权,公民宪法权比一般财产权更重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权利比代表个人利益的权利更重要。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与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
1.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2.商标的保护强度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小和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紧密相关,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反之,其保护范围和强度越窄。这种保护上的强弱是通过妥善运用商标法规定的裁量性法律标准而实现的。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药品的商标使用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烟草制品的商标使用
关于烟草制品的商标使用,我国《烟草专卖法》第 20 条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1)凡是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2)卷烟、雪茄烟小包盒皮和硬条包装正面应当用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
名称,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3)卷烟、雪茄烟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条包装如果是防潮灰皮纸式简易包装,两边的封头上应当用汉字注明商标名称;硬条包装卷烟、雪茄烟、条包图形与小包盒皮注册图形与色彩一致,可以允许使用,不必办理注册手续。条包图形如与小包盒皮的注册商标不一致,条包装应按其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硬条包装烟作为系列商标注册的,每个小包盒皮为一景,可按10个商标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其中一个小包盒皮图样相同,不必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 10 个小包盒皮的图形中任何一个都不相同,则条包图形应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