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电视剧版权的法律效力:
1、经依法登记的电视剧,有利于保护电视剧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2、经依法登记的电视剧,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
3、经依法登记的电视剧,具有初步的权利证明的效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权一般是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公告之日起生效。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需要提出专利申请,然后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最后审查通过的发给专利证书,予以公告。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所谓“两人”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否则就不能成为作者。只是对作品提供一点儿修改意见,谈不上创作,不能成为作者。
1、自动取得,一般是基于作品创作出来这一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2、注册取得,要求以登记注册为前提条件,创作作品之后必须要按照规定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著作权。
3、目前,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一般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原则,除非是软件著作权,才要求登记注册。
1、秘密性。所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信息。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亦是其区别于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仅是相对的,只要未曾在同行业中众所周知,它并不排除所有人以外,还有一些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悉该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他们不予公开。
2、新颖性。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引申出的又一要件,亦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公知技术、公知信息的重要特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只要客观上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哪怕是保持最低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3、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必备要件,亦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其它秘密最根本的区别。所谓价值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将其解释为“能为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商业秘密价值性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4、实用性。即客观有用性。具体表现为生产技术、工序等信息在一定行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运用实施的可行性。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运用该信息可为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或某种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5、保密性。商业秘密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舍此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这一要件要求权利人不仅要在主观上有将商业信息作为保密对象的意识,且在客观上亦应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