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注销后,其他企业不能立即申请注册该商标,必须等到该商标被注销之日起满一年之后,才能注册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商标局有权撤销注册商标活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为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在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商标出处的混淆,本条特别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
1、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3、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4、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3、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4、其部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一、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定义不同
1、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当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二、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不同
知名商标是由地级市市场监督局认定的,而著名商标是由省市场监督局认定的。
三、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
知名商品,是指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所谓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除外。
1.商品的声誉情况。
商品的知名度高低是相对于一定的消费群体而言的。因此,商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体中是否具有良好声誉,是判断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具体来说,商品所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商品质量、消费群体评价、商品获奖等情况,均是反映商品声誉状况的重要因素。商品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应当是该商品在相应范围内获得良好声誉的一个具体体现。商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者获得较为权威、可靠的某些奖项,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该商品在某一领域的声誉情况。
2.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情况。
开展商品广告宣传活动是提高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方式。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者会采用越来越多的营销策略,并为此投入大量广告宣传活动资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广大消费者知晓其商品、购买其商品。反过来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其经营者一般也都经历了广泛开展商品广告宣传活动的阶段,普遍有长期、大量的商品广告宣传资金投入。因此,一种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多少,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商品的知名度高低;将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资金投入多少作为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一个判断标准,自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3.商品销售情况。
商品销售情况涉及销售时间、销售地域、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等。一种商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地域广、销售数量多、市场占有率高,自然会拥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有一个好的广告创意,或者经营者巧妙利用了某个难得的机会开展宣传,也会在较短时间内明显增加商品销售数量、扩大商品销售地域,从而迅速提高商品知名度。
4.在市场上被仿冒的情况。
商品的知名度越高,竞争优势越明显,被不法经营者仿冒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同时,仿冒行为一般还会产生连锁效应——当一个实施仿冒商品行为的经营者从仿冒行为中非法获取利润后,不少经营者就会跟进,纷纷仿冒同一种商品。因此,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被仿冒的情况,有时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该商品的知名度情况。但是,这里也不能排除一种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造成该商品被仿冒的假象,以争取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可能。因此,要考察一种商品的知名度,就必须对该商品的受保护经历,对市场上仿冒该商品的数量、仿冒该商品的规模,对与仿冒该商品行为有关的其他情节等进行调查了解、综合分析。
5.仿冒商品者的举证情况。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收集一种商品自身是否知名的相关证据时,也应当了解涉嫌侵权人的举证情况。比如,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合法证据以反驳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以便行政机关查清各方面情况,掌握客观事实。这也是司法机关在诉讼实践中通行的做法。
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保护是对商品包装和装潢的保护,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