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经宣告无效后,在申请审查期间的使用也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鉴于知识产权局已宣告商标无效,该商标专用权应当认定自始无效。既然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又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其侵权行为显然成立。
2.商标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当立案处罚。
经宣告无效的商标,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侵权行为一直在发生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立案调查。
3.侵权企业的企业名称变更需要依申请办理。
侵权企业名称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权利受侵害一方提出申请;如果未提出申请,相关行政机关不主动处理。
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比如将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这样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同时,还要健全员工人事档案资料,这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有据可依。
转换保护方式。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秘密性,一旦秘密遭到他人的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出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企业应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全称留痕,比如开会,签署会议记录。让对方签署保密承诺,承诺不得利用本次会议中涉及到的内容或创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1、以盗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建议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审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有效期限。
(2)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资产的权属瑕疵。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功能与作用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目前表述还不一致。
(二)表现形式不同。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三)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间隔。
(四)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
(五)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依赖于商事主体,包括厂商或服务提供商等对主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而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
可以。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项(不可以后补办);
2.委托书必须经委托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3.委托书不要求用原件,但最好用原件;
4.委托书不需要公证或认证;
5.委托人如果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则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并且附送外文书件的中文译本;
6.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
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是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的。
服务标志。
某人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
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