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的,注册的流程如下:
(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代理机构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注册材料,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三)商标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查公告;
(四)三个月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一)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三)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作品种类多种多样。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普通的交谈和会话不是口述作品,朗诵也不是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写或唱的创作都是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剧本创作出来后作品完成,表演和表演录像都是对作品的再现和不同载体。
5、曲艺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可能是文字、口述、音乐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6、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天然形成或由动物“创作”的不算美术作品,不保护创作技法。
8、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模型。
9、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拍摄的照片,就认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翻拍别人作品只能算原作品的复制品。
10、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监控视频不是作品。
11、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按图形产生的客体不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则只限于保护平面的复制。任何具有实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均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2、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同一程序的源文档和目标文本为同一作品;文档指软件配套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表。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凡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使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来,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二、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三、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申请转让并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反映的,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
六、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决定。
七、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著作权保护期,依据著作权的权利类型而定,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的权利,保护期一般是50年。
1、著作权保护期,依据著作权的权利类型而定,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的权利,保护期一般是50年。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商标读音一样一般不算侵权。但如果商标文字读音近似,且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也无法区分的,算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是侵权的,但是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并不知晓自己被侵权,所以很少有类似的案件。
2、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