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调解
署名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回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
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己编写的讲义,属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如果署名是公司已经构成侵权。作者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并且要求恢复自己的署名权。
1、商标变更可以通过线下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服务窗口办理,提交纸质文件,需要150元的官费,但是个人办理商标变更存在一定的不专业性与不确定性,极可能导致材料审核多次不通过,浪费时间。
2、注册人也可以直接委托国知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免收官费,需要500元左右的服务费。如果有多个商标需要变更,费用则按类别来算的,每个类别算一件,费用叠加。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马德里注册。
1、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可以直接提交申请到商标总局或者代理机构将申请递交到商标总局,总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后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形式审查后颁发国际注册证明并将申请转交至申请人指定的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当国的法律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核准保护的决定。
2、国商标:3个工作日可以拿到受理回执,拿到受理回执通知书后,可以使用该商标,打上TM了;8个月下证书,拿到商标证书后,可以打上R;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之后可续展。
3、欧盟商标:5个工作日可以拿到受理回执,5-6个月可以下证书;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之后可续展。
一、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一套
1、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
3、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
4、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
5、申请者签章。
6、表格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7、封面由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1、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委托代理者申请登记);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书或协议的复印件。
(三)权利保证书
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1、申请作品的完成时间、由谁完成的。
2、作品的名称。
3、提出作品登记自愿申请。
4、签章:
个人申请者:由本人签字即可;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
1、内容简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简述作品的主要特征、特点)。
2、创作过程(作者身份、具体过程、申请目的、作品使用范围)。
3、签章:
个人申请者:由本人签字即可;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提供作品样本
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作品的图片至少从六个方面的角度来反映作品的特点;摄影作品提供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二、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三、审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以上登记办理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可以
1、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生产者、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标记。当商标使用时,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册商标。
2、品牌是一个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商标和品牌角色四部分。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谓的部分———词语、字母、数字或词组等的组合,又称“品名”。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认出、易于记忆但不能用言语称谓的部分———包括符号、图案或明显的色彩或字体,又称“品标”。商标是经注册后受法律保障其专用权的整个品牌、品牌标志、品牌角色或者各要素的组合。品牌角色是用人或拟人化的标识来代表品牌的方式。
3、品牌与商标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未经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品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说,商标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品牌。
1、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在展会期间,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当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