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专利委托代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2、代理费数额依据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3、官费是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首笔官费包括申请费和发明申请审查费,数额(人民币)为: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
5、要获得并保持专利,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后的若干年内向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年费等费用。
1、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且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般来说,所有涉及产品外观的原创设计,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目前为10年,在2024年6月1日之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将由10年延长至15年。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
3、发明专利:发明,是指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的是,发明专利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则必须是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国内专利分类中最长的,长达20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分前序和特征两大部分:
一、前序部分
1、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
1、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述的方式表达,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专利请求书》;
2、专利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
3、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4、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6、《专利代理委托书》(签名或盖章),由代理机构提供。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申请专利要准备以下这些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2.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3.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5.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6.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8.知识产权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9.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知识产权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