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作者的名字在作品中删除的,侵犯人的行为是剽窃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之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著作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专利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会将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而且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用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尽心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照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点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要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和排版印刷,大约三个月之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之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是指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质审查请求没有生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授权阶段,如果出现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之后,没有发现被驳回的理由,有审查员做出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进行记录,并在两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名称与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专利申请前置准备:
(1)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新,以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三性的基本条件。这时对专利三性的判定仅仅是初步的,检索以尽量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专利授权的把握性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
(2)需要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动态及其专利策略作进一步分析,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本方产品及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及专利战略。
(3)做好相关技术保密工作,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2、专利申请不能过早,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就过早申请,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几种不利后果:
(1)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专利局驳回,不能授。
(2)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
(3)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版权登记证书下发后不需要进行续展、不需要交年费、不需要年审。
2、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公民的作品: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以及所有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以及所有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1)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
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体现方面。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具有基本的财产价值。专利转让获得财富收入,也是对于转让人的基本价值。
(2)增加转让人的名气:
有些发明人都受到过一些信件或者邀请,那就是希望手里的专利能够出让。如果发明拥有较多的专利,往往也会被一些专利猎头看上,这样无形之中增加了转让人的名气,在业界也会建立其发明人兼转让人的口碑。
(3)获得合作开发的机会:
有些专利价值较高,对于转让人,完全有机会去与对方合作开发,享受相关的权益。拥有专利技术所有权,就有机会与对方洽谈合作,赢得合作机会。专利权获得,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转让或者运营,往往无法发挥其全部价值。
(4)实现更广泛领域的布局:
一旦专利权能被转让,对于转让人而已,增加了其名气和收入的同时,就有信心和财力维持或者开展更大范围的布局。发明人拥有智慧和专利产品,本身是财富,但很多发明人却不会营运,而不断投入自有资金,在专利布局和深挖方面,就容易收到财力的限制。
(5)增强对专利的信心:
专利权的获得十分不容易,但是因为专利与技术还有很大区别,要想将专利转化成产品,需要多方面的配合,甚至多次认证,这些离不开财力和物力。采用专利转让的方式,则容易获得相关的支持,有希望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对于转让人而言,则有更多的财力予以支持,这些都能增强转让人对专利的信心。
1、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2、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