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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30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精神,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为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超出此范围的商品,不能提出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生产”是指创造出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制造”是指把原材料变成能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费品;“加工”是把半成品变成成品;“拣选”是指对成品或者零件加以挑选、归类,然后用于销售;“经销”是指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 124人看过2024-01-30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不同是:
    1.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是用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
    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首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首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3.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而服务商标则全部为自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
  • 203人看过2024-01-30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又称作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航空、铁路、旅店、餐饮、银行、广告、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广告与实业;2.保险与金融;3.建筑与修理;4.通讯;5.运输与贮藏;6.材料处理;7.教育与娱乐;8、杂项服务。
  • 140人看过2024-01-30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以实质审查为原则。如果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依据职权驳回该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讲,一旦注册申请被驳回,可能发生如下损失。
    1、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并不退还已收取的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一般也不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这就意味着一旦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需承担商标注册费用的损失。申请人就相同商标在几个甚至几十个类别中同时提出注册申请.如果该商标被认定为造成不良影响而驳回,其注册费的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
    2、时间上的损失。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前.很多申请人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而我国商标审查所需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内由于申请人的使用以及推广宣传。
    3、法律成本。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将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如果申请人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一旦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根据中心打击原则,申请人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将因基础注册无效而被驳回。
    其二、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28条认定为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而驳回该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或者驳回复审申请理南不成立,那么该裁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使用该商标,那么引证商标权人可以依据该裁定主张申请人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要求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将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注册申请被驳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人注册风险的控制力较弱,如何规避风险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 133人看过2024-01-30
    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一般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再许可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
    (3)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允许包括注册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
  • 147人看过2024-01-30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 140人看过2024-01-30
    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中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由于商品竞争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基本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正当的竞争,商标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商品或服务借助商标进入市场竞争。没有交易就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商标;没有商标,竞争也无从谈起。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第二、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应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这是因为,一方面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品或服务通过不同的商标得以区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认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联系消费者同商品或服务的桥梁,脱离了商品或服务,商标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务千姿百态、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各国商标法均未加以限制,这样,同一商标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是千姿百态、各种各样,若商标脱离商品或服务能够独立存在,就可能引起众多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三、商标的使用应显著,使消费者易于识别。在实际市场销售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以致消费者看不清,而把商品或服务的别名、装璜等置于显著位置,造成商标如同虚设,这种情况,商标实际上已失去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将商标扩大到整个商品,作为商品的装璜使用(图形商标尤其如此),对这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
  • 127人看过2024-01-30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使用该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这应当算做合理使用。
  • 138人看过2024-01-30
    (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 216人看过2024-01-30
    1.将拟申请的商标进行整体查询。比如您拟申请的商标是“中大华商”,那么就首先在查询商标时输入“中大华商”这一完整的词汇进行查询,看有没有近似商标,或者有没有近似度较高的商标。
    2.将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分开查询。例如:将“中大华商”一词分成“中大”和“华商”两个词,查询时您会发现与输入“中大华商”所得到的查询结果不同,而这些不同,将会影响到您申请的商标的成功率。
    3.将拟申请的商标翻译成英文进行查询。在商标审查时,中英文商标的在先权利和对后申请商标的影响是等同的。比如“苹果”一词,如果您申请的是中文,那么英文的“苹果”对您申请的商标同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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