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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人看过2024-01-19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126人看过2024-01-19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会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甩的行为;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 139人看过2024-01-19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5、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 128人看过2024-01-19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几种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商标注册中,申请人能仅仅比较价格,在服务质量上也应当多做比较。虽然代理组织不是万能的,但好的代理组织避免被驳回的经验更丰富,相对而言,会利于商标的顺利申请。

    2、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由于违反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


  • 124人看过2024-01-19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
  • 134人看过2024-01-19

    1、将商标进行全类注册,即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至少也应该覆盖尽量多的相关类别。将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类别,甚至整个分类表中所列出的全部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同时予以注册。

    这样做的好处是:首先,可以使本企业将来可能发展生产或计划生产的产品有现成的商标可以用。其次,防止被他人抢先注册。一个企业越是知名,其商标被侵权或抢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以后,使用这些商标的产品的质量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那这个品牌的形象就会被恶化,进而公司的利益和信誉都会受到损害。

    2、组建专门的部门或者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常年的商标监测,一旦发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即采取相关措施,以避免商标被侵权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尽快在其他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的保护权。目前国内知名品牌在香港、澳门等地被抢注的情况严重,所以适时地关注国际注册,可以在国际上保护本企业商标的声誉,保护企业巨大的商业价值。

    4、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或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标。与普通的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面广、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等特点。我国现在给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可以说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对商标最好的保护。


  • 124人看过2024-01-19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起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118人看过2024-01-19
    关于著作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29人看过2024-01-19
    (1)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3)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4)市或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9)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10)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和有关标准;
    (1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标示地区的范围图;
    (12)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3)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 214人看过2024-01-19
    关于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在商标法上存在对商标叙述性正当使用得情形,构成此情形的不认为是侵犯商标权。商标叙述性正当使用是司法实践中早已认可的规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但是,由于大多数人非专门从事商标法业务不清楚规则,以及第五十九条并未对叙述性正当使用的合理限度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裁判尺度存在一定的争议。叙述性正当使用,也称指示性合理使用,指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虽然商标叙述性使用指向的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但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功能、特性等叙述性的描述并不会令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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