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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19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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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9)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 177人看过2024-01-19
    (一)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1、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
    (1)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
    (2)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4)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
    (5)当事人尚未起诉。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36人看过2024-01-19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140人看过2024-01-19

    没有期限。在作者生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存续期间,如果出现非作者强行在作品上署名,删除作者名或非作者名,剽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以及对作品进行有悖于作者创作原意、破坏作品真实含义、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和篡改的情况,作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保护;作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变更后,这几项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保护。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的,将由国家来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害。

  • 129人看过2024-01-19
    形式要件指符合专利法第11条的组成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并作出经济赔偿金额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301人看过2024-01-19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的法规,只要驳回以后,就代表已经进行过公开的审查了,公开的技术是不能够申请任何发明的,如果是实用型的都被驳回,那么申请发明基本上很难去再申请,因为发明是要做实质性审查的,会更加的严格要求,也会比较的高,很难再去获得重新申请这样的成功通过的机会,因此我们在做专业审查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和小心,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的专利能够通过审查。
  • 138人看过2024-01-19
    我国专利转让通常以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

    2、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家企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

  • 131人看过2024-01-19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五)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六)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494人看过2024-01-19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137人看过2024-01-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九)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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