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特有包装是为了识别商品以及为了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而商品装潢是为了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都是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也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法律没有关于该罪的主体的特殊限制,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除外。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金额需要在五万元以上。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犯该罪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域名仿冒注册商标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域名相似是有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典》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力,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的内容侵害排除请求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和请求销毁侵权工具。
这两种请求中,前者是指使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停止下来,如使非法制造专利产品的人停止其制造活动;而后者则重在消除侵权人的侵权手段,预防以后的侵权,如销毁制造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等。须指出的是,这两种请求均只以恢复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为必要,不能超出此必要限度。如上述的制造专利产品的工具如果不是制造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就不能请求销毁。请求的条件知识产权侵害排除请求权只是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条件下才能提出。已经发生但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或者侵权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而仅仅处于准备阶段,均不能提出此种请求。
被请求人为可能侵害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失去其圆满状态的人。其请求的提起同样不问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是否恶意,故意或者过失以及是否是可能侵权人本人的行为,只要侵权行为客观上现实地可能发生即可。当然这里的客观和可能应以一般的社会观念为标准来判断。该请求权请求的内容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使可能的侵权行为向实际的侵权行为发展停止下来的制止请求;一是消除已经准备好的侵权手段的请求。如某人正在制造生产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专利权人即可请求其停止制造生产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的制造行为,并请求销毁已经制造完成的专门工具。当然,这里的请求也应以防止侵权、防止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为必要。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著作权的概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而且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编者、作品翻译者、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者、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等。此外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把其著作赠与、捐献给国家后,国家即可成为该著作权的主体,等等。
第二,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成果。
第三,著作权的内容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内容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而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并且这种权利为著作权人所专有。
著作权代理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
代理行为的特征是: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2)具有法律意义;
(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后者事宜。
著作权代理机构一般都具有联系广、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CAC熟悉各类作品的市场需求和销售行情,并与出版者、报刊社等作品使用者保持密切联系。CAC可以为委托其代理著作权事务的作者介绍各类作品的读者需求信息,提供写作建议;同时还可以按作者意愿,为其作品找到最合适的出版者、传播者,并代表作者进行著作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谈判,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以及联系出版社,安排作品出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