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变更和续展一般都在一个月到三个月左右。
2、变更和续展可以一并办理,时间也差不多。
3、办理快慢跟申请人所在地区有关,因为变更续展处的审查员按地区管文。
4、转让、续展、变更等成功后会发给核准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或通知书,变更合格通知书,不发新的商标注册证,这些证明或通知书需要和原注册证一起使用。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有的。商标续展通知书一般为6个月左右下达。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一)准备申请书件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1、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已经到期了还能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无效。
(1)商标到期如果不超过六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宽展期提交续展申请,但要支付延迟费。商标如果到期超过六个月宽展期,建议立即将原商标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3)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商标注册证》。
1、这个如果不看商标,不看证据材料,还不能完全确定。但是如果两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非常接近,而且商标又完全相同,甚至地域也相同,更有甚者被异议人抢注许多知名商标,且异议人的商标知名度也很高。综合多种因素,商标异议会成立。
2、商标异议审查为书面审查,因此证据材料是成功的关键。如果当事人坚持要问成功率只能说如今商标异议总体的成功率不足50%。但这个数据还不足以评估具体的异议案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因为任何一件商标异议案件其具体情况是大不相同的,商标的使用情况各不相同。
3、商标异议的审查实行的都是个案认定。其中: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申请人是否为知名商号。
三、申请人是否有其它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有助于商标异议的成功)
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足以导致误认。
五、被异议人确系恶意抢注。
六、商标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有代理事务等证据等。在商标异议案件中都会起到作用。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实践中,一般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任何人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从本质上讲,商标异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商标确权发生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在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权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如下:
1、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2、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3、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或错后都不予受理。如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实践中,一般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任何人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从本质上讲,商标异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商标确权发生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在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权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