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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人看过2024-01-01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 187人看过2024-01-01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 128人看过2024-01-01
    经营信息包括: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5.经营战略;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784人看过2024-01-01
    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用途
    社会活动中有两大主体,即“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即通常所说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每个自然人都要从户籍管理机构领取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样道理,每一个组织机构一成立即要到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领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组织机构代码。
    任何类型的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随着经济发展所涌现出的新类型的组织机构,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都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因为,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号”,它在企业从成立到注销的整个过程中是惟一的、始终不变的。
    组织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相应的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如组织机构名称、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济类型、地址等基本信息就记入这些代码载体中,以便查验和应用。
  • 146人看过2024-01-01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的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如果公司的股东、经营性质未改变,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为同一民事主体。当公司的名称被变更后,变更前的名称即不存在,变更后的公司不可能与变更名称前的公司就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约定。原公司变更名称前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当然包括讼权利义务。
  • 211人看过2024-01-01
    (一)选择值得实际出资人信赖的人作为挂名股东
    因为如果实际出资人所选择的挂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条,那么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关于谁是真正股东的纠纷就不会产生。
    (二)与挂名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是除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外,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即实际股东与所选择的挂名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明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先小人,后君子”,万一真的出现纠纷,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顺利解决纠纷。
    (三)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样挂名股东也就不会轻易挑起事端,制造纠纷。
  • 139人看过2024-01-0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虽然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其管理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针对实际中大量存在的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可以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开展多项业务活动的现状,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对于这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作保证人的情况,法律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有法人的书面授权,明确授予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权利,没有书面授权或只有口头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提供保证。
    第二,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规范、确定不能含糊。
  • 133人看过2024-01-01
    1、购买式兼并
    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为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2、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并企业没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而拒绝承担其债务。
    3、吸收股份式兼并
    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兼并
    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 203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建立与这种公司形式相适应的,合理分配权力,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它的框架是:
    设立股东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并行使权力;
    设立董事会,是所有者选择的管理者,行使法定的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所有者、劳动者行使监督权,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
    设立经理,是公司的执行者,行使法定的职权和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这四个机构各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层级清楚,各负其责,相互结合在一起,构成决策、管理、经营、监督的法人治理的整体,从而使公司成为一好像有生命的团体人,参加市场活动,作为法人实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 173人看过2024-01-01
    依法进行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要程序。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全体股东草拟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登记在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并给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进行,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公司股东签字、签章的公司章程;③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对上述文件的审核,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另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的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知道一家公司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后,才算成立,才能具有法人资格,那么现在我们必须考虑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假设公司最终没有登记成功即公司最终没有设立,那么在其成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关系是否会因为公司设立没有成功而消失呢?对此我国《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原发起人将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我们奉劝想钻空子的人打消念头,认真按照法律办事,惟有这样才能创业成功,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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