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红冲凭证怎么处理
冲发票:
借: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重新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冲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重新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经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
(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
第二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24」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所以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一次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
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应并入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没收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扣除应缴税金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包装应缴消费税货物的)
注:应交增值税=【押金/(1+包装货物的增值税率)】*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
应交消费税=【押金/(1+包装货物的增值税率)】*包装货物适用的消费税率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包装物押金,则这样处理:
1、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1.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件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收派服务一般是指同城函件和包裹的运输服务.
2.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一般是指非"同城函件和包裹"的运输服务.
3.仓储配送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