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银行账号证明;
(6)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2.纳税人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提交地方税务机关。
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可以根据主体的性质不同,办理所需的资料也是不同的。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等。还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生产经营地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
不过,目前实行三证合一,即把以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现在的一个证,税务登记证已经不再办理。
1.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已办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领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纳税人;
3.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且应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
4.在中国境内就业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
5.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包括: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6.发生纳税义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商贩等。
当月办完税务登记证,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体定额,由税务部门双定定额后产生税额,按月缴纳税款,一是企业(个体)申报,需向税务部门报到,登记税种,每月15日前自行申报。一般在月底的话应该是下一月申报,无销售应零申报。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作用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证件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等。
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主要种类有:设立税务登记(又称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停业、复业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
为纳税义务人之后首次进行的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根据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
2.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
(1)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自有关部门批准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到税务机关变更原来登记内容的一种制度。
1.变更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5)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6)增减注册资本。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8)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
(9)改变工商证照。
2.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时限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者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或者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及自营业执照被吊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
(2)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4、证件制作、发放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