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通常说的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在股权众筹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出台细则和法律文件来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未设立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而到目前为止设立股权众筹网站并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况。而对于其他三条,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特定的融资方式,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极易触碰其中任一条或几条。
其实,很多的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一般采取的是避免其中一条或者几条红线,而“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往往是平台喜欢的“漏洞”。股权众筹本来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所以这一点是容易触犯的。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3、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5、环境影响评价。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8、供应建设用地。
9、办理土地登记。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一级资质标准
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2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0人。
1.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150公里以上Ⅰ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2座全长10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座单跨32米且桥长1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3
(4)2个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个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2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二级资质标准
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2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
2.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60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3座全长1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8座单跨24米的铁路桥梁;
(4)3座中间站;
(5)2个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三级资质标准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年以内应该使用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又可称预付费,是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顶费,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广告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全等。待滩费是已经支付但不能作为当期费的支出,流动资产顶目之一。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低值耗品也可列入待费。待摊费用的概念基础是杈责发生制,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