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通常说的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在股权众筹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出台细则和法律文件来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未设立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而到目前为止设立股权众筹网站并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况。而对于其他三条,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特定的融资方式,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极易触碰其中任一条或几条。
其实,很多的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一般采取的是避免其中一条或者几条红线,而“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往往是平台喜欢的“漏洞”。股权众筹本来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所以这一点是容易触犯的。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