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多交而退库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涉及调整2005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2、如果该多交而退库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小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多交税款是指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汇算清缴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的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由于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因此,对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根据不同的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在计算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下一年度,下同)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本年度应交所得税。[(本年度利润总额-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x所得税税率];本年度所得税费用=本年度应交所得税+本年度转回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
退股股东只要能初步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
1、该细则所说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就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2、该细则所说的“(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指的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扣除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该细则所说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并没有说一定是5%,还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授权各省规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各省出台的文件高度统一:就直接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计算扣除比例界定为5%,而不是“5%以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不论实际发生数是多少,不论在会计口径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下实际发生数是多少,均不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是计算扣除,即公式为:[(一)+(二)]×5%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