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细则所说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就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2、该细则所说的“(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指的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扣除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该细则所说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并没有说一定是5%,还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授权各省规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各省出台的文件高度统一:就直接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计算扣除比例界定为5%,而不是“5%以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不论实际发生数是多少,不论在会计口径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下实际发生数是多少,均不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是计算扣除,即公式为:[(一)+(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