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97年成立,现为了研发新产品,建了实验室还购入一些研发用设备,请问我们可以申请退还增会值税和设备价的40%抵减所得税吗?关于这个项目我们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我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费科目中包括了付给一些大学的临床实验费和相关人员的差旅费,还有现有产品的二次开发费,这些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税法中规定的购置设备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和抵免40%所得税的规定是对于购置国产设备的规定,并不是对于研发用设备的,所以是否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应该看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以上国产设备的范围。
对于购置设备进行研发的,如果是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50%和单位购置价值在30万以下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您具体可以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对于新产品开发费用中并不包括相关人员的差旅费,但是可以包括支付给大学的临床实验费,对于您说明的产品二次开发费,是否属于是新产品开发费,具体应该根据新产品的概念来判断了,并不是简单可以判断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外资企业实名认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可申请代办实名认证的范围指:持有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和外国人身份证件等上述类型的法定代表人;
2.只针对所属身份为“法定代表人”的办税人员;
3.通过读入照片的形式代替现场给办税人员拍照;
4.办理人员须通过实名认证且已经和该法定代表人所在公司进行纳税人绑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二者合计为百分之三十三。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利息、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场所、机构,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处理,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
(1)公司名称预核准到工商局相应网站,打印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携带姓名预核准通知书、股东印章、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开立验资账户(采用认购制注册可省略此步骤);
(3)获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函或验资报告(如果采用认购制注册也可省略此步骤);
(4)向工商局提交外资公司注册资料;
(5)领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章;
(7)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控设备和发票;
(8)去开户行将验资账户转为附有全套公司信息的基本账户(如果注册是认购制的,这一步可以省略,但银行基本账户还是可以的)需要打开);
(9)开一个社保账户。
至此,外资公司的注册手续基本完成。
一、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二、注册资本
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
三、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四、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五、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六、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公司股东
1.外资公司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九、公司监事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1.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
2.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即可
十、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1.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2.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十一、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并购外资企业的要求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收购权之后才能够进行并购。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
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所以,收购方需要注意拟收购的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无法确定的时候,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让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对财产无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和保证。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
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收购方应该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保障性条款,比如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排除转让方拒绝收购的可能等。
1:公司名称登记。
2:批准证书。
3: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办理营业执照。
5:预领组织代码。
6:刻制印章。
7:办理企业代码。
8:银行开户。
9:办理税务登记。
10:办理统计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