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二者合计为百分之三十三。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利息、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场所、机构,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处理,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