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收人来源地的判定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进项税转出计算时,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原有抵税目及抵扣方式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表现形式不同,应收票据是有形的纸质凭证(目前也有电子票据);而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是无形的。
2、核算内容不同,应收票据是其他企业因欠债而签发的票据,不能及时兑换;而应收账款是企业也业务往来中向客户收取的货款(一般是一年内)。
3、兑付方式不同,应收票据经银行承兑后可以保证付款,并且企业可以选择在票据到期前将其转让给银行;而应收账款在偿债期,只能由债务企业兑付。
应收票据是其他企业因为欠债而签发的不能立即兑付的票据,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为销售产品而应当在一年内向客户收取的销货款,也就是其他企业欠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