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名称申报基本规则:
(1)同行业的公司字号不能同名同音。
(2)申报名称会是两两查名,即两个以上字号时要拆开分别查名,如果其中任意两个字不能用,那么整个字号都不能用。
(二)、公司注册需要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3、公司章程(原件到工商局调取)
(三)、注册公司的类型和区别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大致分二类:
1、服务类公司:如咨询、中介、科技服务、文化交流服务、零售贸易等。
2、商贸类公司:如产品制造、批发贸易、集团等。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如下: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5%;
4、公司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只有一个投资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人,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与经理都以这一个投资人来担任,但公司制度里面还需要有一个监事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担任监事人,所以还得需要找一个人担任监事人,监事人可以只担任职务而不用出资。(注公司法规定一个人只能成立一家自己一个人投资的公司)
2、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少要2个人,最多不超过50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投资人之一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可以任意人担任。监事人同样不可以法定代表人担任,但股东可以担任监事人,或者任意其它人都可以。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企业名称申报
(2)、向工商局递交工商设立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任命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主要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
(5)、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同时登记。
(7)、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8)、国税地税落户;到税务所管辖区办事机构落户。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会产生下列风险: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