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
2.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申报;
3.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4.批准后,核发给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债权人事不能直接解散公司的。但是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
一、债权人能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吗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至第4条的规定,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不过,债权人虽不能直接要求解散欠债的公司,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发现其资不抵债,债权人可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特定条件为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其中“逾期”所指的期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员工不能向公司股权质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一、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有哪些
1、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有:
(1)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的主体应当是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2)异议回购请求权的使用情形是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议。
2、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股权回购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异议股权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