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
1、通常作为法人代表必须去你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人员会告知你如何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清算申请表》要填最近三个整年度的纳税额)
2、必须提供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带齐退票及最后一张已开发票记账联)、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最后你才等待地税通知领取注销地税登记通知单。(在未领到注销通知前务必按期申报纳税)。
1、通常作为法人代表必须去你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人员会告知你如何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清算申请表》要填最近三个整年度的纳税额)
2、必须提供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带齐退票及最后一张已开发票记账联)、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最后你才等待地税通知领取注销地税登记通知单。(在未领到注销通知前务必按期申报纳税)。
1、通常作为法人代表必须去你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人员会告知你如何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清算申请表》要填最近三个整年度的纳税额)
2、必须提供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带齐退票及最后一张已开发票记账联)、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最后你才等待地税通知领取注销地税登记通知单。(在未领到注销通知前务必按期申报纳税)。
1、清算所得的计算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2、清算所得税额的计算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清算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清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3、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一方违反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上述自愿解散的法定事由产生后,公司须按《公司法》组织清算。
(2)强制解散: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注意事项有哪些?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中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帮准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登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如在清算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中止清算,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清算所得的计算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2、清算所得税额的计算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清算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清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3、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