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给子女算赠与吗
1、股权转让给子女并不是属于赠与,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虽然都会让股权所有权发生变化,但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性质,转让可能是有偿的,而赠与是无偿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破产清算程序能中止或终止。
只要被人民法院裁定为破产清算,经批准,是可以中止公司解散程序。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入股的法律规定如下: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倒闭钱不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公司财产赔偿员工。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前置程序:1、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2、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等。最重要的是公司内部救济,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是许可项目,如果是许可项目,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2)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3)新增项目是否为公司主营项目,如果是主营项目则应调整为经营范围的第一项;
(4)注意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是否与主营项目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法人变更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取决于公司章程中是否详细列明了原法人的相关信息,如果有列明,则需要进行修改,如果没列明,则不需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债转股
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公司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公司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公司之间的债转股,而且,公司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公司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是指负债公司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公司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公司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公司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四、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
五、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