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成股份制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有公司名称、住所;
6、符合股份制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如何防范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一)加强公司财务制度的管理
1、公司财务制度可以明确约定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投资、合同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需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2、公司财务制度需要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外抵押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
3、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约定为按照损失的双倍来赔偿。
4、公司章程明确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审查责任,存在有审查过失时,财务负责人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与公司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1、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禁止条款,一旦违反,就追究其高额的违约责任,使公司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同时有《民法典》及《公司法》的双重保护,增加了董事、高管的违法成本以减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约定董事、高管、监事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含保密责任,攫取公司机会,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3、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约定公司的高管包括行政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均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对法人代表进行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所以旧法人是不一定要去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首先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防止某些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捞取个人利益。
2、通过行政机关进行保护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
3、通过合同进行保护规定了技术合同的条款应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内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公司转让一般包括债权债务的转让。公司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也称为净资产。股东权益包括实缴股本和留存收益,其计算方式为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因此,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是同一个概念。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第一,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
第二,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第三,留存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一)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二)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于清算期间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又称清算法人,仍然维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被剥夺,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学者有不同看法:一是,“拟制存续说”。认为公司解散即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为了清算的目的,而拟制公司的存在。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什么影响
1、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
3、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