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47人看过2024-01-30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提出的就债务纠纷进行和解所采取措施的初步方案。该方式法院许可债务人和解时必须审查的事项。但有关草案的内容并非法院许可和解时的审查事项,而应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的履行进行先行讨论和协商。因此,债务人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债务人会议讨论、审议和通过。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
    2.基于和解目的拟进行的重组或融资行为;
    3.和解债权的基本情况(各类债权的总额);
    4.债务清偿方案(具体写明清偿比例、清偿时间、清偿资金的来源、清偿的方式);
    5.和解协议的担保。
  • 221人看过2024-01-30
    重整计划草案应由重整人制定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具体为:重整计划草案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即由债务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于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的执行和落实。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167人看过2024-01-30
    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向该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根据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费。
    其中,出质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出质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质权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 411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转移;
    二、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别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需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是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 203人看过2024-01-30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 297人看过2024-01-30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187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在清算期间由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 129人看过2024-01-30
    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 194人看过2024-01-30

    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能产生撤回的效力。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其表现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因此,对于一经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收购要约来说,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只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的表述实际上应当指的是收购要约的撤销。但是为了和法律表述相一致,所以本书在此还是使用要约撤回的概念。
    由于撤销已生效的收购要约往往会危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使其在证券市场上错失良机,并给股市行情带来冲击,因而已生效的收购要约一般来说是严禁被撤销的。但由于收购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如果僵硬地强调要约的不可撤销,有时反而会不利于收购的发展。因此,应当允许收购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要约。但我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并未作出规定,仅仅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随着我国要约收购的发展,以后的立法必定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要约撤回后对收购方来说还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这是为了维护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的稳定,免于遭受连续的攻击。

  • 201人看过2024-01-30
    公司不能撕毁已开出的发票。根据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不能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能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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