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我市市民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投资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如果需要高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比如,保险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规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中属于经纪类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属于综合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人;
资本金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
筹办过程:设立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司章程:要制定章程,作为设立后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
组织机构: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经营条件: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由于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因此很容易受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各种变化的影响。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导致股权押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立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机制,股权没有连续的交易价格作参考,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
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质押股权价值的波动对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便是对质押股权价值进行监控。
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获取利润的权利;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实际出资人通常在公司法领域内属于常见名词,又称隐名股东、实际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相对应。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确认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仅有实际出资行为是不够的,还应当有证据证明己方参与有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实质行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所签署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实际股东享有实际的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完全出资,并不直接影响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归属,只是参考因素之
一,在实际出资人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股权由实际出资人所得,但应当对公司承担未缴足的缴纳责任,承担股东义务。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国有独资公司一定是国企,但国企不一定国有独资。二者之间主要是股权结构和股权比例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公司合并程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程序。
2、订立合并协议;
3、通过合并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6、主管机关批准;
7、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一、公司法中母公司债务子公司能承担吗
1、公司法中母公司债务子公司无需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子公司和母公司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母公司债务由母公司独立承担,子公司无需承担。
二、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