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债权债务纠纷,对于公司而言,如果遇到债务纠纷的,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的,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面对公司债务诉讼,需要选择管辖法院,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在执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还债。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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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
2、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
3、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
公司的债务诉讼,起诉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在确定管辖以及诉讼的准备就可以完成大部分的起诉程序。对于公司的债务诉讼,更重要的是了解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法院判决以后债务的执行问题。
法律上允许一人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存在吗
我们国家,法律上是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存在,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法律属性
一人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一项制度。处理涉一人有限公司的问题,必须厘清其特殊性。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用七个条文对其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规定体现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一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采取了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法》确立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以前,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需要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经营风险,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风险承受能力小的投资人的创业热情,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可控的投资途径。一人有限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即投资人,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投资人决定,没有内设监督机构,极易产生投资人任意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因此,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除非投资人能证明其个人财产能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公司的有限责任应予否定,即在投资人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投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体现了《公司法》创设一人有限公司鼓励投资,同时又防止投资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2、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不能作为投资主体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规定被学者称为不能“撒豆成兵”,只能“计划生育”。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财产单一不可分原则,以防止一人操纵多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让财产,回避合同义务而侵害债权人。该规定与前述一人有限公司及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相关联的,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将会使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落空。如一个自然人设立了二个一人有限公司,他将一个公司的财产转让给另一个公司,而自己不保留任何财产,即使其不能证明与前一个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则要另一个公司对前一个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就会有比较大的障碍。实践中,个人投资者违背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已不鲜见,而公司法亦未规定相应法律后果。
(二)一人有限公司名义股东的法律评价
近年来,出于各种原因,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等在公司实务中盛行,给涉公司法律实务带来较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涉股东纠纷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实务中,实际出资人往往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对公司合并后债务的处理,我国法律上作出了明文规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也就是说,不管公司的合并是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还是将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只要原负债务的公司被合并,其所负的债务就由新公司承担。
公司注册商标的步骤:
1、确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查询有无相似商标;
3、风险评估;
4、准备申请资料;
5、申请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股份可以由投资人共同均分,总占有85-75%以上,预留15%-25%的股份,在经营期间,表现优秀,适当在15-25%股份里面调整,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同意均可,经营后期,若其中一位投资人认为自己的付出比较大,调整股份会比较麻烦。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综上,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