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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人看过2024-01-04

    股权投资可以用股份做质押吗

    可以。股份质押,对于质押权人来说享有的是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通过起诉,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拍卖后的款项。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双方也可以协商,对质押股权作价抵债,最好先评估股权的价值。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相关债权人可能会提出异议。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 107人看过2024-01-04

    一i、任何单位或个人随便对别人进行搜查是对什么的侵犯

    违法搜查属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任何单位或个人随便对别人进行搜查是对什么的侵犯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随便对别人进行搜查是对什么的侵犯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刑法》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103人看过2024-01-04

    企业盈余公积(未达到50%)不能用于利润分配。

    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提取各项法定公积金之前,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限制条件参考如下:

    1、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2、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4、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原则上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5人看过2024-01-04
    不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客观上并不必然产生使公司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后果,而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消灭。
  • 102人看过2024-01-04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属于吸收合并,被收购的公司解散,被收购公司的债务由收的公司承担。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13人看过2024-01-04

    因为我国的税收种类很多,因此申报流程也有所区别。下面为大家讲讲其中几种常见税种的申报流程。

    一、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次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进行年度申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或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年度终了四个月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持下列资料:

    A、季度预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B、年度汇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4)其他资料。

  • 109人看过2024-01-04

    1、吸收合并是先合并,再注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07人看过2024-01-04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8人看过2024-01-04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需要解决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效用最大化的问题,而股权激励机制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机制。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但作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机制与上市公司相比,却有着如下差异:

    一、监管法规不同

    上市企业作为公众公司,不仅其财务状况公开化,其激励方案受相关法规的监管也较为严格。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公司法》为主,其他方面法规不多。

    二、激励模式不同

    上市企业受到相关法规的规定,其激励形式以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为主。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局限于上述形式的限制,还包括分红权、虚拟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业绩股票、股份期权、储蓄参与股票等等。

    三、股票定价不同

    上市公司股票定价与非上市公司股票定价有着显著不同,上市企业由于相关法规明确、市场化和透明度较高,因而操作性较强。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中的股票定价,则往往由内部股东大会决定,透明度较低,定价操作性较弱,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协作完成,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扣或溢价出售。

    四、业绩目标设置不同

    在业绩目标条件设置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上市企业一般被激励对象的业绩目标设置多以EVA(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等为主,而非上市公司一般激励授予条件相对比较简单直接,以营业收入和利润率为主。

  • 106人看过2024-01-04

    公司解散清算中有哪些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制度,主要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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