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流程:
(1)第一步: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
(2)第二步: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
(3)第三步: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
(4)第四步: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登记成立以后,一般来说股东是不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
2、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不管怎样,你都能够如愿以偿的达到“退股”的目的。
3、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公司法》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该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请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其中一个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当然还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当然这是最极端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直接让公司死掉。
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次计收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评估还可以按照计时收费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费。
第一是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是500-800元/人小时;
第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是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是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是100-150元/人小时。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一、股权查封和冻结的区别
1、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2、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股权查封和冻结都是会影响到股东行使到自己权益的事情,在查封或是冻结的情况下就不能够将股权进行出售、转让等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成立日期是公司登记之日,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那一天。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
2.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申报;
3.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4.批准后,核发给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债权人事不能直接解散公司的。但是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
一、债权人能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吗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至第4条的规定,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不过,债权人虽不能直接要求解散欠债的公司,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发现其资不抵债,债权人可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特定条件为出现解散事由的债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其中“逾期”所指的期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