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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人看过2024-01-04

    股东的注册资本认缴期能提前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102人看过2024-01-04
    形式发票也称预开发票或估价发票,在货物未成交前,在未成交之前,买方要求出口商卖方将拟出售成交的商品名称、单价、规格等条件开立的一份参考性发票。卖方凭此预先让卖方知晓如果双方将来以某数量成交之后,卖方要开给买方的商业发票大致的形式及内容。是一种试算性质的货运清单。

    形式发票要列清楚:

    1、货物品名

    2、数量

    3、成交价格方式,是FOB、CFR、还是CIF等,这一点很重要!关系到费用及风险分担的问题.

    4、装运期

    5、运输方式

    6、付款方式

    7、公司的详细的银行资料

  • 102人看过2024-01-04
    一、(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106人看过2024-01-04
    股权需登记的内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05人看过2024-01-04

    下列人员能当公司股东:

    1、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公司成立时认缴出资的人;

    2、公司增资时认缴出资、认购股份的人;

    3、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继受取得股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3人看过2024-01-04
    在个人独资公司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承担该公司原有债务。其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所以员工可以在受让人处继续工作,而受让人应当承继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他债权债务。

    变更,仅仅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

  • 103人看过2024-01-04

    法律上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公司是法人的一种,公司的债务就是法人的债务,公司虽然由所有者即股东投资设立,但是股东在把资产投资到公司以后,这些资产就归到公司名下作为公司自身资产了,公司以自身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跟公司催讨债务要求偿还,但是不能要求股东偿还债务(股东存在恶意行为除外)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 104人看过2024-01-04

    1、公司股权是可以无偿转让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04

    一、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是否有效

    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无效。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以看到,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为串联讨债的行为都是无效的,甚至从一开始只要做了该行为,就应该知道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

  • 104人看过2024-01-04

    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

    2、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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