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解散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公司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解散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事由,按《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形: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议决议解散。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是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法院司法鉴定要一般为15天到一个月出结果,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先提出申请,然后法院通知各方来做笔录,选择鉴定所(或摇号选择),然后进入鉴定环节,这个环节需要伤情达到司法鉴定状态(病情稳定),故需要大约2个月左右的时间,或更长。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合伙人债务的承担: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公司法》第一百条)。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权赠与的时候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交税:
1.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情形,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公司名誉权侵权认定方法如下:
1、(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