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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07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 576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成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如下: 

    1、投资形式风险,出资形式选择不当,根据我国法律,公司设立申请不予受理和批准;

    2、出资履行的法律风险,例如出现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责任履行不当等风险; 

    3、设定出资资产比例结构的风险,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4、在确定出资比例结构构成时,发起人应注意保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流动性。

  • 135人看过2024-01-07
    1.名称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对企业变更的批复文件;
    4)申请名字中,使用"总厂"、"总店"字样的,应当提交所属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及其分支机构执照复印件;
    5)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6)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名称的决议或决定;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住所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对企业申请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批复文件;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按规定应免职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履历表、签字表;
    7)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
    4)资金信用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152人看过2024-01-07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原法律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举证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即可。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实践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5)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或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可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应提交相应批准文件;(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破产法特别规定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种规定也带有短期性和中国特色。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完善的话,破产法不需要规定此类条文。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136人看过2024-01-07
    1、申请时间
    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工商部门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工商部门受理的,由原公司工商部门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工商部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专案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定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工商部门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139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78人看过2024-01-07
    对于第一次创业的人来说,与各登记注册部门打交道是件非常头疼的事情。那么,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呢?
    1、了解公司注册登记相关信息
    在注册公司之前,需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了解公司注册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注册所需材料、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可以主动向创业成功的朋友、登记主管部门或注册代理公司咨询公司注册信息。
    2、公司查名及名称核准
    注册公司手续的第一步便是工商查名,即上报多个公司名字给工商局查询,查询通过后取得名称核准证书,这样,公司名字就定下来了。
    3、准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确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与监事成员。
    4、开设帐户与股东出资
    以公司的名义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分别将注册资本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5、会计师事务所
    由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
    6、办理营业执照
    将公司验资报告及工商注册材料送请工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7、刻章
    刻公司公章、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
    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格,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通过后,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9、办理税务登记证
    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表格、房屋租赁证明及财务人员信息,税务局审核通过后,颁发税务登记证。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注册基本完成。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行业或产品的,还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的手续。注册公司的主要手续是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俗称“公司三证”。注册外资公司的手续更为复杂,在公司名称核准后,还需外经委审批。此外,还要办理统计证、财政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等。若注册外贸公司,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包括海关、外汇、出口退税、电子口岸等部门的登记备案。中国各省市及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公司注册手续上会有差异,若有不明之处,可咨询当地的注册代理公司。
  • 135人看过2024-01-07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250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
    2、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
  • 135人看过2024-01-07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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