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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人看过2024-01-07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 159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本法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43人看过2024-01-07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4、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5、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149人看过2024-01-07
    1、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空袭手段控制股东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开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上作成会议记录,是方便公司备案和股东日后查询,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出发。
  • 190人看过2024-01-07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一般情况下不能经营。清算期间,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事,但在清算期间,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继续营业的,可以继续进行经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后,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且在清算期间,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 144人看过2024-01-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2、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执照被吊销的后果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从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等。
  • 128人看过2024-01-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殳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2、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 102人看过2024-01-07

    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往往是由清算组来执行的,清算组由特定的人员组成,一般来说清算组人员如何构成,清算组权利义务包含哪些,本文为您介绍。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往往是由清算组来执行的,清算组由特定的人员组成,一般来说清算组人员如何构成,清算组权利义务包含哪些,本文为您介绍。

    清算组概述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清算组产生的时间和方式

    从清算组成立的时间上看,各国立法由于选任权的主体不同,清算组成立的时间也有所不同。我国清算组由法院任命,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并未提到清算组成立的时间。

    各国清算组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第二种由法院任命产生;第三种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当债权人会议未能选出时,则由法院指定。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清算组由法院任命。

    清算组成员的构成

    在国外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一般不作限定,但对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被行政机关吊销过会计师执照、律师执照和公证人资格的人员或者其他法院认为不应当担任破产管理成员的不能担当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清算组成员作任何禁止性规定,但对清算组的组成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

    (一)清算组权利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具有以下职权:

    1.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从成立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形式表现为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经营文件、印章等,从而替代破产企业进行日常工作。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财产之后,对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既是清算组的权利,也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有权对破产财产保管和处置,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权利的行使。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的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才可执行。

    3.替代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之后,其对外的日常事务并未即刻了结,这些工作需要清算组来完成,例如参加对外的民事诉讼活动;决定原先签定的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此外还有权决定是否承认抵销权:别除权、取回权;决定支付有关破产费用等权利。

    (二)清算组义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1.接受债权人的监督的义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的提问,并作出如实的回答以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2.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的义务。清算组由法院选任,并对法院负责,所以清算组在执行工作中应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直至解除清算组成员的职务。

    3.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事宜。

  • 125人看过2024-01-07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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