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的后果是:处罚或罚款;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附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股东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丧失经营能力等后果。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它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的营业执照不慎丢失,应当按照以下手续进行补办:
1.进行经营者报告挂失,并登报声明原营业执照作废;
2.到工商部门的相关窗口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3.准备好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工商部门将补发营业执照。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一、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起人的责任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责任。
1、按照《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债权人)是否要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发起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98条和第199条规定的责任没有限于是哪类公司,应该理解为适用于两类公司。
4、刑事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义务,主要有:
1、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认股并缴纳出资;
3、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4、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
5、组织办理申请成立的有关手续;
6、召集创立大会;
7、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法人破产而终止的法定程序有破产清算和注销登记。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注销登记,法人完成破产清算后终止营业的,经注销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取销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撤销其注册号。
合伙企业注销后有债权债务未处理的,由普通合伙人对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追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二、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三、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四、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五、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则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这样理解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法律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申请破产能够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破产申请书;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知债务人;
3、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4、人民法院如果作出受理裁定,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