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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人看过2024-01-07

    可以。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 100人看过2024-01-07
    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
  • 100人看过2024-01-07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 100人看过2024-01-07
    股权变更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运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份要经过股东半数同意,而且在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07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7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兼并重组日益受到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在改善企业效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一是通过横向、纵向兼并重组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制,促进地方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在企业整体的研究开发方面和市场营销等方面能集中优势,企业整体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向最高的企业靠拢,地方经济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三是有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和政企不分的问题。另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一股独大,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扩大规模经济,快速增强企业实力和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兼并重组,企业快速获得各种资源,可以快速成为业内航母,利用成熟的市场营销网络快速扩大产销量。此外,企业兼并重组还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缓解财政和社保压力,扩大就业等。

  • 100人看过2024-01-07

      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如何行使权力

      1、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提议股东可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此外,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100人看过2024-01-07

    无权

    股东会无权开除其中一名股东身份,股东会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而设立的管理机制,它主要职能是针对管理层,确保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对于股东之间的冲突解决,就没有直接裁决权,更无权力除名股东。股东大会不能够解雇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因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其享有的股权是因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

    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因法定原因,其股东身份资格不得丧失。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

    股东自愿、合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因质押权的形式而使得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

    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

    所以,在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份并属于股东大会成员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将股东“解雇”。

  • 1403人看过2024-01-07

    一般而言,一家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及披露制度。

    2、关联方交易制度,如关联方交易定价、交易审批等。

    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如现金管理制度、资金的授权审批、资金预算管理、外部银行融资制度等。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如人员招聘、薪资、奖金激励等。

    5、供应商管理制度,如供应商档案管理、供应商评价体系等。

    6、客户管理制度,如客户档案管理、客户信用体系评价等。

    7、存货管理制度,如存货定期盘点、存货保管、残次品报废制度等。

    8、费用报销制度,如差旅费报销制度、费用审批制度等。

    9、资产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固定资产盘点、软著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及管理等。

    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如投资的相关决议、投资回报率分析、标的公司尽调等。

    11、预算管理制度,以利润为中心,建议严格谨慎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算管理制度。


  • 103人看过2024-01-07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各中原因简单分析如下: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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