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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07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职权
    1、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制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2、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对公司资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5、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一、清算组组成情况:

    包括清算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姓名及产生的程序。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

    包括公告的次数,公告的时间及刊登公告的报纸名称。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

    应将企业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附后。

    四、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企业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

    五、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

    六、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

    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应由全体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九、清算组成员签署意见。

    企业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 102人看过2024-01-07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唯一需要区别的就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簿的行为有不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3人看过2024-01-07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100人看过2024-01-07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能够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在异地办公。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是不可以的,公司执照注册地点如果与实际的经营地点不一致的,是需要进行变更的。公司执照注册地点变更所需的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住所使用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减资的方式如下:

    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减少股份总额,具体操作可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前者是指取消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后者是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

    2、减少股份金额,即在不改变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减少每股金额,具体实施可分为三种方式:免除是指对尚未足额缴纳的股份,免除部分或全部欠缴的股份;发行还款是指将已缴足额股份的部分股份还给股东本人;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抵消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数额。

  • 101人看过2024-01-0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协商
    这一步骤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其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交接手续、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通知义务、联系方式、协议的变更、解除、协议的签署、生效、订立时间、地点等等。
    3、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3)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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