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式,都要采取以下程序:
1.初步确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企业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实践中,由于现有产权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采取直接洽谈或者自找对象确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情形较为常见。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采取合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应当对被合并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财产清单。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国有企业合并的要防止国有资产在合并中流失。
国有企业合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合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合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国有企合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的,也要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合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其他形式的合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评估。
公司合并的程序是:1、股东会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2、签订合并协议;3、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5、办理合并后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和被合并公司的注销登记。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对公司债权人以程序上的保护,规定在公司分立时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或要求提前清偿。
法律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种,通过兼并的方式去进行合并。在兼并的过程里面,又分为不同的方式方法:在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属于等价的时候,这个时候属于要兼并的对方公司,可以通过去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作为兼并的条件,从而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想要进行兼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通过这个途径进行企业之间的兼并。还有一种途径就是,属于被兼并的企业以股东的身份,将自己的股份投入到兼并企业里面,也就是所谓的吸收股份式。最后一种方式,兼并企业采用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实现自己企业进行控股,最终达到兼并的目的。
第二种,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内容,企业进行合并的时候,可以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也可以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
第三种,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里面规定的方式,进行企业之间的兼并。这里面的兼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约收购,另一种是协议收购。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在分立之初,都需要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也称为分立决定。而派生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由原公司主持进行,派生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是在派生分立中,分立协议在订立的时候,通常协议的另外一方是不存在的,类似于“胎儿公司”,此时分立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派生公司的股东,如果分立成功,分立协议不仅对这些股东有效力,也对新设立的公司有约束力,如果分立不成功,那么应当由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即将分立的各方的公司名称、地址。
2、分立各方的财产范围。
3、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即分立各方从原来的公司取得的债权的种类、数量,分立以后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种类、债权人、数量等。
4、分立以后股东的姓名、地址、股东在分立以后享有的比例或者享有股份的种类、数额等。
5、分立以后公司的营业范围。
6、分立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