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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137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操作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董事会拟定合并协议;

    2、合并各方股东会对合并协议内容做出决议;

    3、报有关部门批准(如需要);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定各方在合并后公司中出资比例;

    5、公告合并事宜,对提出要求的债权人的债权给予清偿或提供担保;

    6、进行合并,对公司资产进行调配、对人员重新作出安排、对公司机构进行整合;

    7、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进行公告。


  • 150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合并发生公司实体变化,导致合并一方或者双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最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合并一方或者双方消灭、法律地位丧失。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并入存续公司,法律人格丧失。这里值得注意的事,原公司在合并中的主体消灭不同于在公司解散中的主体消失。在公司解散中,公司主体消灭,其债权人得到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然而,它们作为存续公司的一部分,只取得其独立的身份,而不是生命。

    公司合并不仅导致被合并公司的消灭,而且导致存续公司的变更、公司的新设。在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在公司资本、股权份额、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方面发生变化。在新设合并中,在原公司消灭的同时,要创设新的公司。

    2、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被合并公司生命延续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享有被并公司以前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所有权利。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所有权利都通过法律的作用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权利义务转让的协议或者出售清单。即是说,这种转移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只要合并生效,被并公司的权利义务就转归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有效地成为存续、新设公司的权利义务,象在被并公司中时一样有效。

    这种权利包括被并公司所有财产权利,如被并公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并公司基于合同和其它法律实施产生的债权。除了这些私法上的权利外,存续公司、新设公司还拥有被并公司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营业权等。非转移条款的存在可能影响权利的转移,例如,如果专利许可书上规定了许可只能给被许可公司本身而不能转移,则该专利许可权就不能转移给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

    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全部义务、债务也通过法律的实施而自动转给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这种转移也是合并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义务、债务转移或者继承协议。但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某义务不能转移的,可以影响义务、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的诉讼事务也将转移给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由被并公司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正在进行的民事、行使、行政诉讼,将发生法定的诉讼担当。公司合并中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公司合并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资产收购的重要区别之一。正是由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公司合并财不必象公司解散那样进行清算并中止有关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

    3、公司合并导致股东的重新入股。

    公司合并效力的另一个方面显示被并公司股东重新入股或者说收容。合并主要采取以股换股的方式来进行,被并公司的股东再合并的同时,根据合并合同规定的条件,该持有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份,取得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地位。

  • 380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变更注册地点有以下流程:

    1、打工商局电话约号;

    2、去工商局领取一张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书等;

    3、到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质量监督局进行变更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带上公章;

    5、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 136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三、公司分立的通知义务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63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合并注意事项为以下几点:1、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必须进行公告或通知债权人;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撤销其合并行为,使合并归于无效;3、合并后公司承担债务。

    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 129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 134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 140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分立如果是复杂分立,即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分立后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不相同的分立,应由参加分立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分立前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名称、住所、股东及持股比例;

    (3)公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分立前公司全部财产的协商作价总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所分得的财产总额及清单;

    (5)分立前公司全部债务的协商作价总额,分立后拟存续或新设的各公司分担的债务总额及清单;

    (6)分立前公司的各种合同及相关事务的处理方案;

    (7)职工安置或调配方案;

    (8)各方在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 143人看过2024-01-06

    一、订立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成立。一般来讲,在公司合并实践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层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后即进行合并谈判,并代表双方公司拟定“合并协议”。合并计划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合并计划经由董事会同意推荐给股东会,然后征得各自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如果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了合并计划,合并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二、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首先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的合并决议作出规定,但这确属应有之义。公司合并本身就是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只不过公司合并构成了对股东利益的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合并计划经由董事会同意后,还需要提交股东会的审议。

    三、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对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须经由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政府批准

    如修订以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了解公司现有资产状况。

    六、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

    因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影响,法律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七、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完成后,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因都是商业企业,所以保留不同企业的法人资格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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