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并购一般按以下程序或步骤进行:
一、进行尽职调查:律师主要代理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并购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查。
二、参与并购谈判:由于境外投资者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不熟悉,故律师参与谈判可以为境外投资者争取利益,防范风险。
三、起草并购协议:通过并购协议来落实股权过户、交割、企业职工安置、报批职责分工及付款进度等细节。
四、设计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和章程是合资企业运作的纲领性文件,在起草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各方股东的权利、利益和责任以及公司治理的科学性、运作效率等多方面的因素。
五、文件准备及报批:尽管我国政府一直在精简办事程序,但目前需要准备的文件还是高达十几项。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1、确定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认缴数额、经营场所位置、股东比例以及股权情况等;
2、工商核名,就是将自己准备的名称提交至工商核名;
3、带上相关材料,提交至工商局设立,领取营业执照;
4、带上营业执照以及公章准刻证,前往备案点申请刻制公章;
5、带上公章以及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登记。
公司名称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企业注销后的不利法律后果如下:
1、进入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新的公司(包括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的任何信息)。
2、法定代表人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3、法定代表人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4、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
5、如果涉及有欠税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被阻止出境,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7、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