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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 100人看过2024-01-07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0人看过2024-01-07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07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协议生效要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07
    股东出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货币,实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
  • 100人看过2024-01-07

      第一步是申请。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并对商标转让行为进行公证。本系列作业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申请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提出,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商标转让申请书的格式。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开始审查。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人、受让人的申请后,将进入审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现在已经不再签发《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将对双方提交的商标转让材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完全完成商标转让需要4-6个月。

      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发给双方《注册商标转让批准证书》。对于那些想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的人,寻求商标转让平台的帮助比较安全。私人转让中可能出现商标交易纠纷,有很多专业问题无法解决。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的生效日期为《注册商标转让批准证书》上标注的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07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
    1、性质上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居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而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中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2、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东的表决权按认购的股份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上市。
    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4、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
  • 100人看过2024-01-07

    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2条、73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101人看过2024-01-07

      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10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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